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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通过多项新政基础电信注资减半


飞象网 【转载】 2009年03月11日 17:32

  近日,工信部的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项政策规定,并将于今年4月10日起施行,对应的原有政策规定同时废止。

  据了解,获得通过的规定包括《软件产品管理办法》、《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》、《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》、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、《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》、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以及《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等。

  以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为例,在新办法中,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比之前的有所下调: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,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2亿元人民币降为1亿元人民币;在全国或者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经营的,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20亿元人民币降为10亿元人民币。

  同时,该办法还列明,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,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,给予警告,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,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此外,一些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发布的政策将被废止,包括《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》、《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》、《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市内电话业务规程》、《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》、《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》、《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》、《集中式用户交换机(CENTREX)业务管理办法(暂行)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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