赛迪网 【转载】 2008年11月18日 11:10
增值业务准入将更清晰
电信法不仅对三网融合和普遍服务“老问题”进行了新的规定,对增值电信业务准入这一市场的“新问题”也进行了相关规范。
目前,我国基础电信业务继续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,而增值业务则采用市场登记制。但是增值服务提供商有了许可证在运营商的接入上还存在不少问题,一方面,增值业务提供商存在接入“偏见”,造成运营商接入门槛有高有低;另一方面,监管权并不清晰,导致业务内容良莠不齐。对此没有明确的规范,将不利于整个增值服务产业的发展。
在记者采访过程中,邹振东表示,新草案将对增值业务准入问题进行详细规范。而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增值业务提供商印证了这一说法,他告诉记者,服务商更加希望《电信法》尽快出台,规范很多增值业务接入的“障碍”。他透露,新草案将对增值业务准入许可主体与权力进行相关规范。
此外,肖耀雄表示,法律不应当直接规定具体的问题,否则法律就失去了一般性和抽象性,只要具体事物变化,立法部门就要不断地修法了。法律只规定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违反后的责任分配。
就这一点来说,可以预见,《电信法》对增值业务准入作出规定后,很短时间内,将会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条例,进一步具体规范电信行政许可政策。
框架基本未变
业内人士也强调,虽然新草案对某些领域有了更清晰的规范,但法律是有稳定性的,不应受短期具体业务发展的影响;同时法律是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规则,与业务的发展没有直接联系。否则,电信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,那么法律时刻都要修订和更改。因此,只有当技术发展改变了原有权利义务格局时,法律才需要重新调整,或者说,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,靠原来的法律无法公正地分配责任了,这才需要制定新的规则。
正是基于上述规律,邹振东告诉记者,新草案与前几次草案相比,基本框架未变,由于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高度,“看不到事实的变化,只是配合新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做一些调整。”他说,中国大部门立法的思路是不做特别细的规定,这是惯例。而具体的问题,则需要在未来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时再进行规划,需要未来部门间进行协调。中国电信业作为国有投资的寡头垄断行业,行政的协调力量相对更重要,在立法的大原则下,法律执行的过程要比立法更重要。而立法本身相对笼统,也会给未来预留一些调整的空间。“事实上新草案相比其他大部门法更细致一些,”邹振东表示。
而某地方通信管理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,《电信法》的出台将能够明确电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,进一步明确电信管理机构职能,从这一点来说,一线监管人员非常希望《电信法》出台,以指导工作,如号码资源的共享规定等等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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